经审查: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潘某、黄某、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该市雨山区向山镇一农院内使用电钻、电锤等工具开挖矿洞盗采绿松石,经有关部门认定,该矿洞盗采安全风险大,属于高度风险作业,极易造成伤亡事故。
该案顺利查办,有力震慑无视生命安全、通过盗挖矿井非法盗采的不法分子,有力遏制盗采行为多发的不良风气。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危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提醒】
生产作业要合规合法,切勿为追求蝇头小利,忽视生命安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