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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违法还袭警 获刑之后被开除
时间:2020-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骑电动自行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不但不听指挥反而殴打值勤交警。2020年7月7日,由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4日,马鞍山某企业保安吴某某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一个十字交叉路口时,欲从机动车道上跟随机动车一起左转,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李某发现,要求其先退回,然后根据信号灯情况适时从人行横道通过。吴某某拒绝,并与李某发生争执。
    期间吴某某朝李某胸口挥拳殴打,拉扯其执勤外衣,并将李某佩戴口罩撕扯掉地,还将其右手扭伤。在李某告知已经报警,要求其不得离开现场情况下,吴某某为逃离现场,还骑电动自行车逆行顶撞站在车前的李某。随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吴某某控制。
    “交警指挥交通本来是为了我的安全,我却把人打伤,虽然我因为认罪认罚被从轻处理没有进去坐牢,但单位知道我犯了罪之后就把我开除了,这个教训我永远忘不了。”吴某某后悔万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