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月到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容留马某某在其租赁的私家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身份要求,其主观上明知吸食毒品系违法行为,仍纵容马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马某某在其车内三次吸食毒品且工具“冰壶”由胡某某制作并提供。客体上,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胡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求要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其他的隐蔽场所。例如饭店、宾馆、酒吧、咖啡馆等营业性场所,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延伸阅读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吸毒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为道德所唾弃,这导致了吸食毒品是一种极其隐蔽的活动,如果为他人吸食毒品给予方便的话,显然助长了吸食毒品行为的完成。虽说与人方便是一种美德,但是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而言,为他人提供场所之便利,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冲击。因此,容留他人吸毒成为涉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也会构成犯罪,希望大家能自觉将毒品拒之门外,避免自己的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