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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轻刑化现象透析
时间:2015-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云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行贿犯罪也在不断地向各行业各领域渗透,助长了当今社会腐败现象蔓延,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贪腐案件查处力度,但仍存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比例小、严惩少、量刑轻等问题。毋庸置疑,高度重视行贿犯罪轻刑化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迫在眉睫。

一、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行贿犯罪行为已成为社会一颗“毒瘤”,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良性有序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为此也在不断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把行贿者当“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的并不多,且已查办的行贿人最终刑罚较轻,通常都是判处缓刑。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2010年1月至2015年8月共立案查处受贿犯罪38件39人,而查处行贿犯罪只有6件6人。尽管行贿犯罪都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竟有5件5人都是判处缓刑,没有真正体现法律威慑作用。

二、行贿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涉案领域集中。行贿犯罪主要集中在公共权力集中、资源短缺、资金密集、市场竞争力大的权力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领域成为贿赂犯罪的重灾区,屡禁不止。在这些领域,行贿人穷尽一切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当权者,为自己谋取利益搭建一条畅通的桥梁。

(二)多头行贿突出。经营行为的环环相扣决定了行贿人往往采取多头行贿的方式,尽最大可能打通获取利益的所有相关环节。现实中有的是向多个单位负责人行贿,有的是通过中间人向他人行贿,有的是向一个单位多名负责人行贿。查办行贿案件也往往呈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窝串案频发。

(三)手段隐蔽翻新。行贿人往往利用端午、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婚丧嫁娶之机,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套近乎,目的是谋求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络感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其中被贿赂对象的子女、父母都成为拉拢腐蚀的对象。行贿的形式除了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易、购物卡、加油卡、购买贵重物品等较为普遍的方式外,各类招待旅游、提供房屋装修以及干股分红等贿赂方式成为新宠。

三、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

(一)社会认识上存有偏差。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是传统的人情社会。凡是办点事,总想着熟人好办事,孩子上学、住院治疗、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送礼已成为各行各业的“潜规则”,行贿行为已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无孔不入。对于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这一对孪生的对合犯,人们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对受贿人,社会各界普遍憎恶,觉得“老虎”该打,“苍蝇”也绝不能放过,受贿人以权谋私,贪得无厌,法律就该将他们绳之以法,加以严惩;而对行贿人,很多人更多的是持宽容的态度,觉得行贿人之所以行贿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刁难、索要有很大关系,行贿行为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贿人也是“受害者”。实际上,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就是想获得特权,夺取原本就稀缺的社会公共资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不善于行贿的人丧失了机会,而他们却因此获取了相应的利益。

(二)立法立规上存在缺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多年来备受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口诛笔伐。有人认为“不正当利益”原本就属于哲学、伦理学的概念,从法律角度对其难以界定,司法实务中侦查部门也难以确定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的性质,且难以取证。有人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查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行贿人谋取利益正当与否,其行贿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就应该以行贿罪定罪量刑,不应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三)司法实践中存有障碍。贿赂犯罪大多是“一对一”的犯罪,除非是被抓现行,否则根本不会存在其他刑事案件所常见的物证和书证,这就导致了查办贿赂犯罪对口供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相对落后,侦查手段也有限,这表明贿赂犯罪取证艰难,如果对于一方不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则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考虑到受贿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在初查时没有掌握充分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前,一般不会直接接触当事人,通常都是从行贿人入手突破。为更快速地获得行贿人供述,检察机关往往对行贿者进行豁免以获取其口供,能不立案查处行贿犯罪就不立案查处,即便立案查处了也多是判处缓刑。对行贿人将来再准入相关行业也无特别禁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

四、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纠正社会认识偏差。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查处贪官受贿的报道屡见报端,但对于查处行贿犯罪的信息却甚少。一方面是因各级检察机关本身查处的行贿犯罪本身数量少,另一方面也与媒体对行贿犯罪的关注度不高,忽视相关案件的宣传有关。加大行贿的查处力度必须重视查办行贿案件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对一些典型行贿犯罪案件的报道;此外还应多渠道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社会群众了解何为行贿,行贿犯罪的危害性,区分行贿与送礼、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全社会营造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恪守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行贿对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侵蚀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应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坚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强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不给行贿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完善法律规定,提供查办行贿犯罪立法支持。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改变了之前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形才可以免除处罚,此外还增加了财产刑。但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并未删除 “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而大力惩治行贿犯罪,无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其行为实质都是对某种公务行为的收买,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造成损害。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只是反映行贿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行贿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三)转变执法理念,加大行贿犯罪查处力度。针对行贿犯罪向各行各业渗透的特点,司法机关要坚定“惩治行贿受贿并重”的执法理念,强化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做到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起诉的坚决起诉,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行贿犯罪的高发态势,扩大办案效果,增强威慑效应。围绕行贿犯罪越来越隐蔽的特点,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加大技术装备的资金投入力度,提升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水平,促进查处行贿犯罪工作顺利开展。